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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橫山書法藝術館停車場
(以下簡稱本停車場)行車及停車秩序,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員工停車空間管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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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館指定專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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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停車場開放時間除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本館核准者外,以不得隔夜停
放為原則。違反者公布車號予以警告,經警告超過三次仍違反規定者
,不予核准隔年續停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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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僅供下列車輛使用,不開放一般民眾車輛停放:
(一)本館公務車輛。
(二)本館員工車輛。
(三)洽公來賓車輛。
(四)本館附屬商業設施承攬廠商車輛。
(五)廠商臨時卸、載貨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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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停車位使用申請相關事項:
(一)本館員工得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份向本館申請員工
停車證(每人限申請一停車位),經本館審查無誤者,核發員工
停車證。
(二)如本停車場車位不敷同仁使用時,應以抽籤或輪流等公平方式分
配員工停車位,具體方式由本館報經首長核准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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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洽公來賓、廠商停車位使用申請相關事項:
(一)本館洽公來賓或廠商如有臨時停車、卸載貨物之需求者,得於停
放前至本館A棟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並取得臨時停車
證後依指定位置停放。
(二)本館附屬商業設施承攬廠商得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
份向本館申請停車證(限申請二停車位),經本館審查無誤者,
核發停車證。倘本停車場車位不敷使用時,由本館員工優先分配
。
(三)臨時停放車輛應於洽公、卸載貨物完成後即時離去,不得無故占
用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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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收費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公務車停放及臨時停放車輛不收取費用。本館員工車輛按年計收
每年新臺幣五百元;員工機車按年計收每年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者,概不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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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車場憑遙控器進出,由本館統一登記發放,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
違者得停權一年處分。遙控器遺失,申請補發酌收工本費新臺幣五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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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車證應置放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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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因重大活動或天然災害等有實際需要時,本館得收回停車位統籌運
用,使用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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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停車場者應維護本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
,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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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放停車場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及任何其他易燃或危險物
品,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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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入停車場之各種車輛應依劃分之區域停放,並排列整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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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務、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災害時,本館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