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橫山書法藝術館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美總字第110000398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橫山書法藝術館停車場
  (以下簡稱本停車場)行車及停車秩序,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員工停車空間管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本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館指定專人管理。
三、本停車場開放時間除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本館核准者外,以不得隔夜停
    放為原則。違反者公布車號予以警告,經警告超過三次仍違反規定者
    ,不予核准隔年續停之申請。
四、本停車場僅供下列車輛使用,不開放一般民眾車輛停放:
   (一)本館公務車輛。
   (二)本館員工車輛。
   (三)洽公來賓車輛。
   (四)本館附屬商業設施承攬廠商車輛。
   (五)廠商臨時卸、載貨車輛。
五、員工停車位使用申請相關事項:
   (一)本館員工得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份向本館申請員工
    停車證(每人限申請一停車位),經本館審查無誤者,核發員工
    停車證。
   (二)如本停車場車位不敷同仁使用時,應以抽籤或輪流等公平方式分
    配員工停車位,具體方式由本館報經首長核准辦理之。
六、洽公來賓、廠商停車位使用申請相關事項:
   (一)本館洽公來賓或廠商如有臨時停車、卸載貨物之需求者,得於停
    放前至本館A棟服務台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並取得臨時停車
    證後依指定位置停放。
   (二)本館附屬商業設施承攬廠商得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
        份向本館申請停車證(限申請二停車位),經本館審查無誤者,
        核發停車證。倘本停車場車位不敷使用時,由本館員工優先分配
        。
   (三)臨時停放車輛應於洽公、卸載貨物完成後即時離去,不得無故占
        用車位。
七、停車收費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公務車停放及臨時停放車輛不收取費用。本館員工車輛按年計收
        每年新臺幣五百元;員工機車按年計收每年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者,概不退費。
八、停車場憑遙控器進出,由本館統一登記發放,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
    違者得停權一年處分。遙控器遺失,申請補發酌收工本費新臺幣五百
    元。
九、停車證應置放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
十、如因重大活動或天然災害等有實際需要時,本館得收回停車位統籌運
    用,使用人不得異議
十一、使用停車場者應維護本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
      ,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停放停車場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及任何其他易燃或危險物
      品,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進入停車場之各種車輛應依劃分之區域停放,並排列整齊。
十四、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務、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災害時,本館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