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
鼓勵本市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獎勵對象: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各語別各級別考試之本市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 |
|
三、獎勵標準:
(一)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二)通過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
1、通過 A1 基礎級、 A2 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 B1 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 B2 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三)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中高級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四)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1、通過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
|
四、獎勵申請程序:
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逾期不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送)至本局,經本
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
|
五、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
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鼓勵原
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或本市其他所屬
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金(或禮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
獎勵。
(二)申請人如已通過同一語別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
認證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同一語別不同腔調(族語)別或不同
語言別者,不在此限。 |
|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獎勵:
(一)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禮券,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
強制執行。 |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