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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職務宿舍,提振員警工
作士氣,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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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職務宿舍種類及借用對象如下:
(一)首長職務宿舍:係指供本局局長(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任
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係指供借用對象因職務輪調、特別需要或服務
偏遠地區,有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未成年子女、父母或
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係指供借用對象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或服務偏
遠地區,於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四)職務宿舍出借對象為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基於國家政
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或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局及
所屬各機關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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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出借對象(以下稱借用人)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填具申請借
用單(如附件一)後,向管理機關(後勤業務單位)提出申請,並依
借用單核計積分,決定其借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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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宿舍:
(一)現已借用本局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二)本人或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請借用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如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
、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管理機關:
1、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
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
價之住宅等。
2、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
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3、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
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
務宿舍,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宿舍。
本人及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
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婚姻關係消滅或同性伴侶註記刪除,或無第二
點第二款規定之受扶養親屬隨住任所者,應於三個月內遷出交還,並
得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逾期不遷出者依契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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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人於接獲管理單位通知同意借用宿舍後,除有特殊原因外,應在
十五日內與管理機關辦理簽訂借用宿舍契約(附件二、附件三),及
辦理公證。
前項公證所需費用,除首長職務宿舍外,由借用人負擔。(公證授權
書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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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本要點函頒日起,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期間為十年,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期間為五年。借用期間以簽訂契約日起算,於契約期限屆滿之
翌日起,於三個月內遷出,將宿舍交還管理機關,並仍得依本要點重
新申請借用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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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首長職務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於二個月內遷出。
單房間、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本職期間為限;但
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在職死亡或退休時,應於三個月內遷
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
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或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申請核
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調職,係指調離本局出借對象以外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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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符借用目的之用途,如有違反者
,管理機關將終止借用宿舍契約,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遷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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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借用宿舍契約,借用人於接
獲通知三個月內應無條件遷出: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政策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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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用人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行政院訂定「中央各
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按月扣繳房屋津貼及宿舍管理
費。
借用人服務單位應於借用人公證進住職務宿舍當月起,將宿舍管理費
併同房租津貼數額如數扣收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借用人於一定期
限未遷出者,自逾期限次日起依法追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按月計,未滿一個月者,依其比例計收。
職務宿舍之水電、瓦斯、公共管理及宿舍維護相關費用,除首長職務
宿舍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或分攤。
前項宿舍維護相關費用,不包含新建宿舍機電、電梯等維修費,該費
用由管理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借用人遷出時,應繳清水電、瓦斯、清潔、電話(電信)費及應分攤
之公共衍生費用,檢附繳費收據、中止(斷)水(電)、瓦斯相關證
明文件,如期交還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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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加強宿舍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實施宿舍檢核。檢核
分為平時檢查、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由管理單位不定時派員檢
查;定期檢核由管理單位於每年辦理二次居住事實查考作業時,一
併調查宿舍現住人或其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歷年有無獲政府
相關輔助購置住宅情事,並將居住事實查考情形及有無獲政府相關
輔助購置住宅調查結果作成紀錄,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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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務宿舍內陳設之公有設備(含家具),借用人於進住時,應會同
管理單位點收(如附件五),如有故意毀損、短缺等情事,借用人
應負賠償責任。
借用人遷出時,其自費修繕部分應維持現狀,不得拆除及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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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如附件六),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管
理單位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
借用人或其隨居任所者如有違反借用契約、宿舍管理手冊或桃園市
政府公有宿舍管理要點等,其為現職人員者,應依所犯情節輕重,
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記過或申誡之處分;經屢勸不聽、情節嚴重影響
其他借用人權益及宿舍安全者,得簽報機關首長,予以終止借用契
約,且不得再申請借用;逾期不遷出所借用之職務宿舍時,並應逕
受強制執行,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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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單房間、多房間職務宿舍屬於集合式者,借用人應互選正、副舍長
各一人,協助管理宿舍與維護宿舍衛生、秩序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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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宿舍管理單位之相關人員獎懲依內政部警政署宿舍管理要點第二十
一點及第二十二點獎懲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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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