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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19708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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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辦理漁筏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之收費
基準如下:
一、特別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定期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予前項收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