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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楊梅鎮第十二任鎮長宋
明雄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做為實現其尊翁獎掖地方學子之遺志
,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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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設籍在楊梅區,就讀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除享有公
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金者外,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
(一)學業平均成績(三年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
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或有其他特殊表
現具體事蹟者(設有獎勵金制度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操行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無任何懲處紀錄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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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在學學校
提出申請。
(一)在校學生成績證明;
(二)戶籍證明(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證明設籍楊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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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宋增堂先生捐贈基金孳息支付;獎學金金額由孳
息額度內調整,每位學生之發放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至貳仟元整。
楊梅區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申請,應就申請者之成績及設籍地予以
初審,每校擇優提請一名,並得於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初審資格
合格者,各校應備第三點所列申請文件,於規定時間內彙送申請學生
名單至本所辦理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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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複審時間: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五月二十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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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辦理獎學金複審作業及其他有關本獎學金事項,特設置複審委員會
。
複審委員會之組成,由本所秘書(或視導)、會計主任、民政課長及
民政課教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由秘書(或視導)擔任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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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
依法追繳之: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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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