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桃園國際機場空
氣品質維護區。
二、管制範圍及措施: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其周邊道路(省道
台15國際路一段至三段、省道台 4三民路一段至二段(含機場擴建工
程區域進出道路)、市道 110民生路至中正東路、區道桃 5及所圍區
域)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詳如附件),內容如下:
(一)於桃園市政府查證日前一年內,經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行駛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車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四、本府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府環空字第一○四○二四一八八七號公
告實施之「桃園市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檢查計畫」,自
本公告生效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