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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同仁積極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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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並與民間機構簽訂
投資契約之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但不包括營運期限屆滿與原
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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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擔任促參案件之計畫相關人員,及於管考、推動過程中具相當
功勞與貢獻者,得依本原則予以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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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敘獎原則如下:
(一)民間投資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含民間投資金額為零元者
,如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之案件
),敘獎人員以四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次數以每人二次為限。
(二)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敘獎人員以
六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四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
,以二人為限。
(三)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敘獎人員以
八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五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
,以三人為限。
(四)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敘獎人員以十
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六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
以四人為限。
(五)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敘獎人員以十四
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八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
以五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一人為限。
(六)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未滿五十億元者,敘獎人員以十
八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九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
,以六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三人為限。
(七)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一百億元者,敘獎人員以
二十二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九人為限;核予記功一
次者,以七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四人為限;核予記大功
一次者,以二人為限。
(八)民間投資金額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敘獎人員以二十七人為限
;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十一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九
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五人為限;核予記大功一次者,以
二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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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所稱民間投資金額,以各機關於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之日起
三個月內,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規定,
向財政部辦理認定之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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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於財政部認定民間投資金額後,檢具認定金額資料及案件資料
表提送本府財政局辦理敘獎。但案件經提起異議或申訴者,於異議或
申訴結果確定後辦理。
前項敘獎案件,由本府財政局簽會本府人事處並報本府核定後,通知
各機關據以敘獎。
第一項案件資料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