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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勞秘字第110007124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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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功能
  ,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大樓之教室、視聽教室及調解室。
三、申請使用本大樓教室及視廳教室之場地,應逕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以下簡稱本局)會議室租借系統網站(網址 https://labor.recreat
    ion.tycg.gov.tw/)申請線上預約,並依限於七天內繳納場地使用費
    (倘線上繳款者,則須九天前申請線上預約),逾期未繳納者,本局
    得不予許可使用。
    本大樓調解室不對外開放租借使用,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統籌使用。
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原則應於使用日十天前取消線上預約申
    請,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五、本局因政策或公務需求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
    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惟因突發或緊急等不
    可抗力情事必須收回場地時,原則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經核准使用
    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
    申請人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
    任何補償。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後始發現者,本
    局得撤銷原核准處分,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或非正當傳直銷等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大樓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本大樓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
    時及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前後連續之例假日不開
    放使用)。
八、申請人需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回復原狀,並請
    本大樓工作人員檢查確認,如發現有毀損者,應照價負損害賠償或修
    復責任。
九、使用場地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品,應在指定地點設置並
    使用無痕膠帶黏貼,不得擅自張貼或損毀場地及其設施。
十、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環境整潔及人行通
    道保持暢通等應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知會本大樓工作人員。
    使用場地期間之垃圾及廚餘,請依法做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