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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資系字第112000341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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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振興五倍券及本
    府數位振興政策,爰補助電子票證、電子支付、行動支付或銀行業者
    提供民眾市民卡振興回饋費用,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行
    動支付或銀行業者,經向本局申請同意者。
三、補助期間: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方式:
    本局提供五倍券綁定電子票證、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優惠或市民卡(
  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桃園市市民卡聯名卡、桃園市認同卡)優惠,
  補助電子票證、電子支付、行動支付或銀行業者透過上述載具或金融
  支付方式給予民眾優惠,最多得申請每人新台幣一仟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行動支付或銀
    行業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審核後以公文通知。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市民卡回饋紀錄資料。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二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定有疑義者,
    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
    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
    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與
    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行動支付或銀行業
    者;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
    請權利。
    (七)係因其他因素,經本局同意以預付方式進行撥款者,請申請者於
    發文申請時備註原因,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預付金額及核銷
    方式由本局與該申請者另訂之。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
  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