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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閩南文化發展及統籌辦理閩
南相關事務,特設桃園市政府閩南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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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之諮詢、建議與推動。
(二)本府所屬機關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之協調、聯繫與整合。
(三)國內外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之合作與交流。
(四)其他有關本市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推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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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七)本府財政局局長。
(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六人至十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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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
務;相關秘書業務由本府文化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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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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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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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機關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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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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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