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追加施工中工程物價調整款預算編列及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10022535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建立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學校)辦理追加施工中工程物價調整款(以下簡稱物調款)預算編
    列及審查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學校辦理本府核定列管之重大建設計畫之工程採購案件時,如
    原預算編列之物調款不足支應於施工中依契約約定計算物調款,而須
    專案申請下一年度預算追加編列物調款者,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
    則辦理。
三、追加編列物調款之推估原則應依原契約約定計算方式,分別計算已估
    驗工程項目與未估驗工程項目之物調款:
    (一)已估驗工程項目之物調款,係按原契約約定之營造物價總指數核
        實計算。
    (二)未估驗工程項目之物調款,係按未估驗工程項目之直接工程費總
        額,依最近一期物價總指數估算。
    前項物調款合計金額,扣除原預算編列物調款,即為下一年度預算得
    追加編列物調款之金額。
    如原契約約定以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作為物價指數調整基準者,比
    照前二項計算方式估算物調款。
四、申請下一年度預算追加編列物調款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
    日期間內,檢附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學校首長逐級核
    章估算表及相關附件,函送本府工務局彙整,提報本府追加編列物調
    款預算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追加編列下一年度預算之物
    調款。
    如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報審查者,應專簽會辦本府工務局、財政局及主
    計處,並奉市長核准後,始得追加編列。
五、各機關學校對於原預算編列之物調款不足支應,如欲申請須市長核准
    動支之其他公務預算者,比照第三點規定計算得動支之金額,經專簽
    會辦本府工務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並奉市長核准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