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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完善營運模式及加強各
項設備管理,以提高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供應穩定性,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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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泉源:指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溫泉水權引水地點。
(二)配水槽:指用以儲蓄、調配各供水區供應量之設備。
(三)配水管:指自泉源、配水槽至各用戶水表前之輸送管線。
(四)用戶水表:指用以計量各用戶溫泉用水量之設備。
(五)進水管:指自用戶水表後至給水設備前之輸送管線。
(六)供水設備:指自泉源、配水槽、配水管至各用戶水表間之各項設
備。
(七)用水設備:指自用戶水表後、進水管至給水設備間之各項設備。
(八)給水設備:指用以調節流量或中斷水流而設之水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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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於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供水範圍內之合法登記戶(具有觀
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
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之業者),得向本處申請自該管線系統接用溫泉。
前項供水範圍,由本處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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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調整溫泉供應之有關
訊息通告用戶。但屬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
(一)供水設備異常。
(二)裝修、維護溫泉供水設備或配合其他工程施工。
(三)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四)配合總量管制措施。
因前項情形,致無法正常供應時,用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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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戶接用溫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供應處所建築物權屬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人為實際用水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影本
。如實際用水人非供應處所之房屋所有權人時,申請人應檢具房屋所
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辦時,亦同。
第一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包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最近一期房屋
稅繳納證明影本或其他足茲證明之文件。
用水設備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應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如有糾紛,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非營業使用之用戶,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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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數用戶共同接用同一用戶水表者,應推定一戶為代表戶,並應檢具全
數共同接用戶之授權書,向本處辦理各項申請。
前項共同接用戶之成員,本處得視情況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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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戶經本處核准接用後,應繳納溫泉使用費,並應依通知期限完成繳
納。前項溫泉使用費,包含溫泉取用費及系統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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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供應溫泉期間,用戶如有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核准事項不符者,應向
本處申請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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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暫緩受理用戶接用、改裝或恢復之申請:
(一)供應已達飽和。
(二)供應有特殊困難。
(三)供應有不穩定之虞。
(四)配合總量管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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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戶如需暫停溫泉供應,應向本處申請中止,並應繳清欠費;每年中
止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用戶於中止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應向本處申請恢復或廢止供應;屆
期未申請者,本處得廢止其溫泉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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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戶如無溫泉供應之必要,應向本處申請廢止供應,並應繳清欠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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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停止供應溫泉:
(一)擅自接用或變更用水設備,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用水設備損漏、糾紛或用水行為不當等,經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
溫泉用水、給水設備或使用情形。
(四)逾期未繳付溫泉使用費,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付。
(五)連續二個月無用水紀錄。
(六)有竊水行為。
(七)擅自變更、毀損供水設備或他用戶用水設備。
(八)辦理各項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變造、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
等行為
前項所稱竊水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未經本處許可,自供水設備取水。
(二)繞越所裝用戶水表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用戶水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致用戶水表失效或
不準確。
用戶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本處受損害者,除用戶應負漏失水量之水
費賠償責任外,本處並得追償受損設備修復等相關費用;其致本處
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有共同實施者,仍應負共同
責任。
用戶有第一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本處得廢止其溫泉供應並
命其繳清欠費。
用戶經本處依職權停止供應後,經改善完成或原因消滅起十五日內
,應向本處申請恢復或廢止供應;屆期未申請者,本處得廢止其溫
泉供應,並命其繳清欠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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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戶申請廢止供應或經本處依職權廢止供應,自廢止之次日起六個
月後,始得依接用程序重新申請接用溫泉;如有欠費,並應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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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供水設備由本處裝設及維護。
用水設備由用戶裝設及維護;於申請接用時,其設計圖應送本處審
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工程竣工後,經查驗合格,始得供應溫泉。
但沿用既有用水設備者,得以現況圖替代之。
前項用水設備設置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由本處另定之。
供應溫泉期間,用戶如需變更用水設備,應向本處申請改裝。但屬
既有型式之修繕者,得免報本處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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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用戶之原因不能抄表時,除用戶自行抄錄並通知本處水表指數,
以憑按實計算水費外,當期用水量暫按前二期平均用水量推計,並
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由本處通知用戶約期
補抄,屆時用戶應給予必要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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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用戶水表因故障或其他因素致不能正確顯示當期使用度數時,本處
得按用戶水表失效前正常用水期間之用水量,等比例推計當期用水
量。
無法依前項方式推計者,得按用水人口、用水時間及水表口徑流量
或其他適當方法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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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處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如有短計或溢收,得於次期或次期以後之
帳單補正,多退少補。
用戶接獲繳費通知後,如有疑問,得向本處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
經更正,尚未繳納費用者,由本處更換單據;如已繳納,併入次期
或次期以後之帳單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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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用戶應與本處簽訂服務契約,載明供需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將本要
點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服務契約,由本處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