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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園設計庫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青綜字第110000751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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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稱青年局)為推動設計產業發展,鼓勵
    設計師根留桃園並創造設計友善環境,使所轄桃園設計庫進駐團隊(
  公司)以桃園設計庫作為公司登記處所有所規範,特訂定本管理作業
  要點。
二、新明公有零售市場建物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
  發展局。青年局使用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六樓作為桃園設計庫
  。
三、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青年局,並得委託桃園設計庫營運管理單位
  代為執行相關事宜。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桃園設計庫進駐團隊(公司),包含進駐辦公室或固
  定座位區之個人、團隊或公司。
五、進駐於桃園設計庫之團隊(公司),得以桃園設計庫作為公司登記處
  所,有關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明定於桃園設計庫與進駐團隊(公司)
  之契約書。
六、進駐桃園設計庫契約終止或到期時,應依規定辦理離駐手續,以桃園
  設計庫為公司登記處所者,離駐後一個月內提交遷址證明,始得發還
  進駐保證金。如有離駐事實,桃園設計庫營運管理單位應協助辦理退
  場事宜。
七、如應離駐而不辦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者,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
  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
  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
  ,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改正為止」。
八、桃園設計庫進駐團隊(公司)如欲申請公司登記者,應提供以下文件
  ,由桃園設計庫營運管理單位統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報請青年局同意後
  實施。
  (一)進駐桃園設計庫契約書或其他足資佐證之相關文件。
  (二)桃園設計庫公司登記申請書。
圖表附件:
九、為保障桃園設計庫進駐團隊(公司)權益及統一管理,登記地址為桃
  園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六樓,相關增生之房屋稅由青年局負擔。
十、桃園設計庫進駐團隊(公司)填報公司登記之使用坪數時,倘使用進
  駐辦公室者,依九坪計算;倘使用固定座位區空間者,依二坪計算。
十一、如有代收信件事宜,桃園設計庫營運管理單位收取信件後,將通知
   收件人領取,逾七日仍未領取者,將退回郵局。
十二、本管理辦法如適用於公司法或其他政府相關法規,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