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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經開字第1100315187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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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
    (以下簡稱本案)審查作業,特設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案申請獎勵容積及其投資計畫書之審查事項。
    (二)本案爭議之處理事項。
    (三)本案辦理進度之查核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以上人員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本府主管業務或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主管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副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本會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辦理。
六、本會於必要時,得推派委員或指派本府相關機關人員,赴實地勘查。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