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案或
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機關(或單位)所屬志工或志工團隊。 |
|
三、本要點之獎勵種類、等次與項目如下:
(一)績優志工服務獎:
1、金工獎。
2、銀工獎。
3、銅工獎。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
1、金星獎。
2、銀星獎。
3、銅星獎。 |
|
四、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績優志工服務獎:
1、金工獎: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工獎之獎狀及
獎品。
2、銀工獎: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工獎之獎狀及
獎品。
3、銅工獎: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工獎之獎狀及
獎品。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
以該年度志工團隊全員之服務時數總和高低,取前三名依序頒發
金星獎、銀星獎、銅星獎,授以獎狀及獎品。
前項績優志工服務獎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
|
五、志願服務運用機關(或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檢送前一年度所
轄志工團隊全員服務時數資料,並薦送符合第四點規定服務時數之志
工名冊,經本局核定辦理頒授獎事宜。 |
|
六、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