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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溪文字第112002796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溪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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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
    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最高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
    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
    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
    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本須知補助案件分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一月至六月份活動於前一年
    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七月至十二月份活動於六月十五日前提
    出申請,由本區公所成立委員會進行審查。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原因得延後受理,本區公所將另行公告。
七、同一申請者於本市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
    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
    本區公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期程或補助項目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
    ,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
    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
    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
    區公所得廢止補助。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
    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
      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
          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
      相關法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