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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33197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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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第 3 條
經桃園市政府審查同意之非營利公益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