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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33463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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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第 3 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務舉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本市立案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者,得免收場地
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