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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體競字第110034496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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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鼓勵優秀運
    動選手持續為本市爭取榮譽,並協助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之國民,於申請
    時繼續設籍於本市十年以上且成績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
        參賽資格。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
        名。
    (三)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
    六名。
  (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正式競賽
    項目前六名,且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
  (五)代表本市出賽,取得二次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成績。
三、就業輔導方式如下:
  (一)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清潔隊員
    或技工等,並以排除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之職缺為原
    則。
  (二)擔任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依桃園市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
    所聘教練。
  (三)擔任本市各國民運動中心相關職務,並以具有專業運動證照者為
    優先。
  (四)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或本市就業博覽會。
四、績優運動選手得依本府公告之申請期程,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就業輔導申請表。
  (二)繼續設籍本市十年以上之戶籍證明文件,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身分證影本。
  (四)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獲獎證明文件。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五、就業輔導程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就業輔導,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核
    發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有關甄選、待遇及錄用,應配合各用
    人單位甄選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經用人單位進用即視同輔導成功。輔導成功者,不得重複申請;
    輔導未成功者,得於下一次申請期間再提出申請。
  (三)申請第三點第四款之就業輔導,由本府配合本市就業博覽會或職
    業訓練期程協助媒合。
  前項第一款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得列入甄選之加分條件,相關比
  重、配分由各用人單位訂定。
六、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
    未執行完畢。
  (六)經相關機關依法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
    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因案被通緝或羈押、管收中。
  (十一)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十二)行為有損機關、學校名譽,且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