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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社區(群)及個人,積極
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社區營造工作,擴大公民參與公共事
務,提升社區凝聚力與在地認同,以展現本市社造能量,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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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執行範圍:
(一)團體組織:依法設立(備)案之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民間團
體(不含政治團體)、工作室、基金會(法人)、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等。
(二)個人或組隊:年滿十八歲之本國國民、或本國國民組成之社群組
織,須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三)所提計畫實施內容需於本市轄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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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類型及額度:
(一)扎根培力型:以具擾動社區在地動能、擴大公共參與,及提出符
合社區需求之營造計畫為主。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整。
(二)議題深耕型:計畫範圍不以單一社區範圍為限,並鼓勵連結相關
資源,申請單位以發掘或推動公共議題(附件一),提出符合該
議題之計畫為主。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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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申請單位每年擇一補助類型,且以申請一案為限,本補助採競爭型機
制,提「議題深耕型」計畫為優先考量。另為使資源有效利用,若同
一計畫(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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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下旬前於「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以下簡
稱台地網站)」( http://taidi.tycg.gov.tw )線上受理提案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案為年度執行計畫,至當年度十一月下旬需執行完畢。每年
相關作業期程,將另行公告於本局官方及台地網站,如有變更或
補充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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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備文件:
(一)團體組織:立案(法人)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理事長或主委當
選證書;工作室應附商業登記。
(二)個人或組隊: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前項申請單位皆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二)
。如與本局有利益關係之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動填寫附件二之附表「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申請單位若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辦理計畫者,應附合作同意書
(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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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申請單位於線上申請後,由本局或成立區域型社造中心之
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資格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
者,得由本局或區公所於台地網站通知限期補正,逾時未補正者
,視同資格不符,並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內容之議題性、可執行性、完整性、延
續性、創意性、與在地(或區公所)資源之鏈結性、經費配置之
合理性、提升本市社區營造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
(三)審查結果:複審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
及審查意見,並公告於本局官方及台地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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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款核撥: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於本局或區公
所通知之期限內至台地網站修正計畫,由本局或區公所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後,本局或區公所將於台地網站通知受補助單位提送
第一期請款文件至本局或區公所,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全案計畫執行,並至
台地網站上傳核銷文件,由本局或區公所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
後,本局或區公所將於台地網站通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二期請款
文件至本局或區公所,核實請領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單位如未按本局或區公所期程繳交、補正,經本局或區公
所通知之期限內仍未改善,或逾期送件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
助,依實際情形追繳補助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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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編列及注意事項:
(一)相關經費編列基準詳附件四經費支用原則。
(二)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有收費者,應於內容詳列收費金額、基準,並
將其金額運用於計畫內。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之全案支出原始憑證,免送本局或區公所存查,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至少六年以上,且不得以同一原始憑證
再向其他單位進行核銷。
(四)本要點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財政部相
關規定辦理所得歸戶扣繳等相關申報事宜,並於提送第二期請款
文件時,檢附所得歸戶扣繳切結書。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案件結案之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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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著作權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
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
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
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
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局及本
局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
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利用本補助案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
外,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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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文宣規範:執行本補助案相關之平面、網路(含社群)、廣播及電
視等宣傳,應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單位:桃
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執行單位
: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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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輔導訪視及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通知參與當年度桃園社造博覽會,並請
依當年度規劃情形配合執行,本項無須編列相關經費。
(二)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本
局或區公所將不定期輔導訪視、辦理課程、交流等培力,相關
紀錄將列入次年度審查之參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或區公所
需求,配合出席活動或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參與文化部
、本局等社區營造成果之展現。
(三)經核准之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於活
動執行前函知本局或區公所,並至台地網站完成再修正計畫,
經核備後方可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
畫不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計畫主軸、項目不變,僅活動辦理地點、日期變更者。
2、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計畫變更,但經費不變者。
3、原核定計畫內經費執行調整幅度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但其
中經費概算表單位編列「一式」者,仍須依規定函報本局
或區公所修正;雜支為「一式」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按比例酌減補
助或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1、若計畫有執行、資料繳交狀況不佳、參與配合情況不佳,
經本局要求撤銷補助者。
2、未依指定用途使用補助款,經查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
之情事者。
3、經查未確實依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致銷毀、毀損、滅
失等情事發生,未函報本局轉審計單位同意者。
4、計畫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如:違反善良風俗、從事政黨活
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社區營造政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
性者,其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受本要點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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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