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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典藏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木博典字第111000083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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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典藏相關業務
    ,依據本館組織規程第三條,設本館典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要典藏發展計畫、典藏政策及相關作業要點與規定之諮詢及審
        議。
    (二)藏品入藏、分級、鑑價、保存、修護、註銷、處置及開放公眾近
        用等藏品管理與利用之諮詢及審議。
    (三)大溪公私有文化資源維護協作相關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四)珍貴動產與提報古物之諮詢及審議。
    (五)其他有關促進典藏業務發展之諮詢及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由本館館長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且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館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外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曾任各相關博物館典藏審議委員。
    (二)文物保存、修護或研究等專家學者。
    (三)具有歷史、地理、自然科學、文化資產保存、藝術、民俗或其他
        與本館主題相關學科知識之專家學者。
    (四)對大溪木工藝家具、美術、社會生活文物或民俗文物有深入研究
        ,並具價值判斷能力與經驗之專家學者。
    (五)其他對本館典藏業務推動有助益之社會賢達人士。
    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或由召集人補聘;其任期至該屆期屆滿
    之日止。
    次屆委員因故無法產生時,得由前屆委員繼續執行本會任務,俟次屆
    委員產生時終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得依議案內容與文物類型,分設若干小組,各小組分置委員七至
    九人;委員具有多項專長者,得跨組擔任。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無審議案
    件得暫停召開。
    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
    主持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會各分組審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藏品入藏及註銷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為決議。
    本會議案如有議決之需求時,採表決制。諮詢案或其他無須議決之議
    案,得彙整各委員意見後由館長核定。
七、前項審議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為之;另對會議內容於核定公布前有保密之義務。
八、會議得視需要,請提案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審
    議案件之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本館人員列席諮詢或說明。
    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或受邀出席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
    ,得視實際需要,依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