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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百十一年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觀管字第111000232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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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考量大量國人返台,致既有集中檢疫所量能不足,桃園市政府衛
    生局安排之擴大匡列居家隔離者無法入住,爰特定本要點,媒合防疫
    旅館免費提供居家隔離者入住。 
二、補助對象: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轉介居家隔離民眾入住之本府核可防
    疫旅館。
三、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
    日止(前揭期間入住之民眾可續補助至隔離結束日)或本案經費用罄
  為止。
四、補助條件:凡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轉介居家隔離民眾入住之防疫旅館
    ,單人入住者每房每日得申請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多人入住者,每增
    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千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請款須檢附申請函文、入住者居家隔離單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住房清冊、切結書、發票、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向本局提
    出申請,並註記「申請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請
    款期程如下:
     1、第一期款: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含)前入住(至退房)
      之民眾房費,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底前(郵戳為憑)向本局請
      款。
         2、其餘款項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含,郵戳為憑)前向本
      局請款。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
    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
    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
    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如涉有違法情事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
    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