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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海管字第111000321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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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新屋石滬群的原始樣貌及確保生態環境完整性,提供滬主及民
    眾從事漁撈、環境教育及文化體驗等活動,特訂定本規範。
二、民眾前往時應至中央氣象局網站查詢本市新屋區每日潮汐,滿潮前後
    二小時內、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期間及日落後日出前,禁止民眾
    進入石滬。
三、民眾進入石滬,應穿著長褲及具防水、防滑功能之鞋類,以維護自身
    安全。
四、滬主自乾潮前二小時起算至乾潮後一小時間享有優先漁撈權利,民眾
    應避免進入滬內。
五、民眾於滬主結束漁撈後始得進入滬內網撈、採捕或垂釣,除固著於石
    滬之生物不得採捕外,其他漁獲可帶走。
六、進入石滬群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於石滬滬堤內外一公尺範圍內進行挖掘、翻動石頭、或其他
        可能破壞滬堤結構之行為。
    (二)禁止電魚、毒魚、炸魚、任意棄置廢棄物及污染水體之行為。
    (三)禁止於石滬內吸菸、施放煙火、燃放爆竹、生火野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