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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
運用資訊科技,打造創新、永續新城市,擴大資訊交流效益,帶動各
項資訊科技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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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如下:
(一)具專業素養、特質或有其他傑出貢獻之資訊專業或推動人士。
(二)我國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關(構)、組織或團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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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
有助於提升本市形象及對智慧城市及資訊科技發展具有影響性之活動
、會議、展覽、專案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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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標準:
(一)本局補(捐)助總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限,受理申請自本局網
站公告次日起至預算用罄止。
(二)同一申請對象每年補(捐)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另同一團體或個人每年補(捐)助以一案為原則。
(三)申請對象如屬下列民間團體者,不適用前款補(捐)助額度之規
定,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經專案評估
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
員會)或申請補(捐)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捐)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本局視計畫內容及財務狀況核定補(捐)助額度,補(捐)助金
額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保留補(捐)助核准
與否之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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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捐)助經費僅限使用於申請個案有關之支出。
(二)補(捐)助經費項目若含機票補助,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三)補(捐)助經費應帳務清楚,並應妥善保留原始支出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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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具補(捐)助申請表(格式
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及完整計畫書,一式三份以
限時雙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
者,得敘明理由並於活動前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詳述規劃構想、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並說明對
智慧城市及資訊科技發展之影響性)。
3、工作績效指標(此一指標將作為撥款之依據,請訂定合理可
行之質化、量化指標)。
4、經費收支預估表(需包括收入來源、支出用途及計算方式,
請參考附件二格式)。
5、執行期程。
6、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附件三)。
8、有效之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影
本)。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四)申請資料由本局先進行資格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時,本局得通
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
予受理。
(五)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
退件,申請對象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有特殊事由時,本局得暫停受理申請。
(七)經核准之申請案,如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
,應於預定活動首日一週前函知本局重新審查補(捐)助經費,
若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捐)助經費或收回已補(
捐)助款,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八)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如嗣後經查證係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獲選資格者,本局得不予補(捐)助,如已領取補(捐)助款,
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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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開會議進行審查,進行審查時,得請申請機關
(構)團體或個人進行說明或簡報。
(二)本局將依審查結果決定核定補(捐)助與否及補(捐)助金額,
審查考量之原則如附件四。
(三)審查結果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請機關(構)團體
或個人,並公告之。
(四)審查時,如申請文件內容未盡詳細,得請申請機關(構)或個人修
正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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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經核定之補(捐)助案件應於辦理完竣後採一次撥付補(捐)助
款項,惟專案補(捐)助,如時程較長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經
本局同意後採分階段撥款。
(二)經本局審查核定後,受補(捐)助對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及撥款:
1、(信)函,請註明補(捐)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
。
2、領款之收據或發票。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收支經費總額。
4、各項支出單據;本局於審核後,得將各項支出單據退還受補
(捐)助對象。
5、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金額分攤表,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6、成果報告(應列入相關工作執行成果、效益、心得與建議等
,含相關活動佐證及照片)。
7、原核准函影本。
8、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受補(捐)助對象對於經依前款第四目規定退還之各項支出單據
,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將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
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出單據,
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
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
五年。
(四)計畫執行後,如實支經費總額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原補(捐)
助比例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
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本局將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
(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如未達原訂之工作績
效指標者,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扣款。
(七)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捐)
助對象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八)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之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
(十)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
附本項第二款規定所需文件函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如計畫辦
理期程需跨年度執行者,請於十二月一日前以函文通知本局,其
核銷作業由本局另案簽辦,如未於前述時間辦理者,本局得不予
補(捐)助。
(十一)逾期未請款或所送請款資料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或
補正一次,屆期仍未請款或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不全者,
本局得撤銷補(捐)助,或減少補(捐)助經費及收回已撥款
項,且次年度不得再提出新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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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將定
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將對補(捐)助經費
結報資料與原申請補(捐)助計畫等,詳實核對經費運用之合理
性,並切實檢視辦理之活動是否依原申請補(捐)助計畫執行或
其執行成效是否符合原申請補(捐)助計畫所述之效益等。如拒
絕配合辦理時,本局得撤銷或減少補(捐)助經費及收回已撥款
項。
(二)本局將覈實依前款規定檢查受補(捐)助案件是否有重複申請或
超出所需經費情形,以避免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虛報等情事。
(三)本局督導及考核之內容包括活動、會議、展覽或專案計畫辦理狀
況,如有缺失,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時,本局得撤
銷或減少補(捐)助經費及收回已撥款項。
(四)本局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受補(捐)助對象
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
關法律責任。
(五)受補(捐)助之案件如有違法或重大違失,致損及本局或本府名
譽者,本局除得撤銷該申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本次補(捐)
助案件及本年度尚未撥款案件外,且不受理該申請機關(構)團體
或個人自當年度起一至五年內所有補(捐)助申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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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受補(捐)助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等應視需
要加註本局或本府形象標誌。如涉及政策宣導,需符合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
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三)受補(捐)助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捐)
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補(捐)助對象就補(捐)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
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五)受補(捐)助對象應確保補(捐)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
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捐)助對象自行負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