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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11017515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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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
    九條有關臨時性建築物之拆除管理並辦理拆除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等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起造人於領取臨時性建築許可時,除經本府認定具公益使用目的或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繳納拆除保證金: 
    (一)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新建或增建之
        臨時建築物:按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收取百分之五。
    (二)新建或增建其他類之臨時建築物:按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收取百
        分之十。
三、前點拆除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支)票
    、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
    存款單、銀行開立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連帶保證之保
    險單繳納。
四、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回復原狀,
    並由起造人檢具拆除完竣照片及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無
    息退還拆除保證金。
    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自行拆除者,保證金不予發還,本府得強制拆除
    ,所需相關拆除費用高於保證金時得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