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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
(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
民族家戶安居,紓解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被拆除造成生活之衝擊,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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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家戶,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同一戶
籍內之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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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為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家戶,因政府協議價購或
徵收致其合法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須建購住宅,並於搬遷地區土地改良
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合法建築物設有戶籍,且至公告時仍
設籍於該處者。
每一合法建築物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由原住民族家戶內具原住民身
分之成年人代表申請,申請人倘非建物所有權人須經該建物所有權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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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購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或其配偶,且戶籍應與該建物同址。
(二)建物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
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
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三)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
(四)未受領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要點及其他
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建購住宅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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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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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遷移前、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戶口名簿影本
。
(三)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物自動拆遷核定函或其他足資證明拆遷之
文件。
(四)建購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至少三張。
(六)代表申請同意書。
(七)具領切結書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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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及撥付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不全,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二)經本府審核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
並撥付補助款至其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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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本區段徵收案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
段徵收公告之自動拆遷期限起三年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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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與或出租。如
有違反,或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或其資格不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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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