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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持續加強法律專業,補助其修讀法律相關課程,使進修費用補助之申
請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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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之課程如下:
(一)修讀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之法律系、所或法律相關課程,取
得成績證明者。
(二)修讀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之法律系、
所或法律相關課程,取得學分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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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進修費用補助範圍,以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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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但已具較高學歷者,不
得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進修費用補助:
(一)學期平均學業成績或所修讀法律相關課程成績及格,或達六十分
以上之相當等級。
(二)修讀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實支進修費用補助。但每學期以新臺幣六千元
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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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向所
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局核撥: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
(三)繳費證明文件。
(四)領款收據(附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