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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防字第111023671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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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防汛專用砂包之整備作業、發放
    領用及回收處理事項,並避免影響生活環境,及維護資源再利用之目
    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工作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
  各區公所)辦理,本府水務局督辦。
三、每年防汛專用砂包袋及砂料之購置,由各區公所辦理,各區公所並應
  自行雇工或以其他方式裝填防汛專用砂包,以完成整備工作。
四、防汛專用砂包經各區公所認定有必要時,得於下列時機發放: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預測颱風未來路徑將影響本市
    。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豪雨特報。
  (三)發生其他非屬前二款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經本府水務局通報應行發放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各區公所應規劃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預置地點,並於發放前公布領取時
  間及地點。前項領取地點以不妨礙交通、公眾安全且方便領取為原則
  。
六、防汛專用砂包應由里長依各里所需數量向各區公所請領。但遇有情況
    急迫情形,得由民眾直接向各區公所請領之。
    前項請領數量以每戶十包為原則。
    各區公所應依實際請領情形製作防汛專用砂包領用及回收清冊(如附
  件一)。
圖表附件: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汛期開始前一個月整備防汛專用砂包,其數量不
  得低於前一年度發放總量之三分之二。
  依前項規定應整備之砂包數量低於三百包者,以三百包計。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過後,各區公所應清查防汛專用砂包整備數量
  ,並適時補充,以因應防汛整備需求。
  前項清查結果應由各區公所作成統計資料,並提報本府水務局備查。
八、防汛專用砂包不敷領用或無法支應時,各區公所應儘速通知開口合約
  廠商製作,必要時得向本府水務局、本府建築管理處或本府養護工程
  處申請支援調配。
九、各區公所於颱風、豪雨災害期間應依防汛專用砂包發放情形,於每日
  零時、十三時及十七時前,填報發放數量(如附件二),並回報本府水
  務局。
圖表附件:
十、各區公所應配合宣導民眾防汛專用砂包正確回收觀念,以降低公害及
  減少社會成本。
十一、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協請轄區里辦公室公布防汛專用砂包回收
   預置地點及時間,供民眾自行堆置,再由各區公所統一載運回收。
   前項回收地點以不妨礙交通、公共安全且方便堆置為原則。
十二、防汛專用砂包未能回收或遭棄置者,應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或
   各項公共設施管理、清潔維護機關協助清除。
十三、各區公所應妥善管理防汛專用砂包,其保存地點應備有帆布或其他
   遮蔽物加以覆蓋,並避免直接日曬。砂袋有破損、劣化或砂料硬化
   之情形,應立即汰換。
十四、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統計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
   及回收數量,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防汛專用砂包請領及回
   收清冊、防汛專用砂包發放及回收數量統計表(如附件三)函報本
   府水務局備查,本府水務局得抽查確認。
圖表附件:
十五、各區公所購置整備之防汛專用砂包及回收所需經費額度,應設算編
   列於各區公所之災害準備金內。
十六、各區公所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確實辦理,本府將視執行成效,依下
   列規定建議各區公所及督辦機關予以獎懲:
   (一)各區公所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汛
     期前加強回收,由本府水務局依回收結果移請各該區公所列入
     年度績效考評。
   (二)各區公所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回收率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
   (三)各區公所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回收率達百
     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者,核予業務課室主管及承辦人
     員嘉獎二次。
   (四)各區公所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回收率達百
     分之七十以上者,核予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五)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砂包回收率前三名之
     區公所,頒給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
     元,第三名新臺幣五千元。若回收率相同,則以發放數較多者
     為優先名次。抽查結果若不符之砂包數達提報數量百分之五,
     則取消獎勵。
   (六)本市年度平均砂包回收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
     督辦機關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未滿百分之八十,督辦機關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督辦機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記功一次。
   經本府水務局抽查,防汛專用砂包之發放量及回收量與回報之數量
   ,相差達百分之五者,取消前項規定之獎勵。
   第一項第五款之獎金,應使用於區政相關業務,不得作為個人獎勵
      ,以助提升區政業務績效。
十七、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