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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公環境清潔與安全維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交秘字第111005238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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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本局辦公區域環境整潔暨
    公共安全,以提昇工作環境品質及效率,塑造良好服務形象,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局地址坐落於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六十六號七至九樓,辦公區域包
    括本局各科(室)與所屬機關辦公空間及會議室、樓梯間、走道、廁
    所、茶水間、檔案室、儲藏室、電梯車廂、梯廳、機房、多功能集會
    廳、陽台等公共空間。
三、辦公區域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及垃圾清運由秘書室負責,各科(室)
    員工應配合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並壓縮體積放置各樓層垃圾分
    類箱,由清潔人員每日清運。
四、各科室員工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空間之會議室器材、視聽設備、運動器材等使用完畢後恢復
        原狀,並將空調、燈光關閉。
    (二)茶水間保持整潔,勿放置個人物品,廚餘置放於廚餘桶並作分類
        。
    (三)辦公區域保持整潔美觀,閒置物品存放於儲藏室內,不得任意堆
        置於公共空間。
    (四)辦公區域保持清潔衛生,勿儲藏雜物,以免孳生蚊蠅、蟑螂及老
        鼠等病媒。
    (五)資源回收時將尖銳、易碎物品,妥善包裝以免誤傷人員。
    (六)雨衣置於地下停車場,不得留置於樓梯間、走道、茶水間、儲藏
        室、梯廳或陽台等公共空間。
    (七)通往各樓梯間之逃生動線、樓梯平台處,不得堆置任何物品或阻
        塞逃生通道。
五、辦公區域禁止為下列行為:
    (一)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二)未經許可烹煮食物。
    (三)利用飲水機沖洗飯盒。
    (四)於公共區域放置私人物品。
    (五)除因特殊任務有值夜之必要者外,不得留宿。
    (六)其他足以影響辦公品質及環境清潔等行為。
六、為防治病媒蚊蠅傳染疾病,得由秘書室於每年季節交替時期進行消毒
    作業。
七、本局出入口開放及管制時段如下:
    (一)七、八樓正門(文中東路側):上班時段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
        午五時三十分開放,其餘時段及假日,須經門禁卡刷卡後大門自
        動開啟。
    (二)七、八樓兩側側門及九樓所有空間:所有時段須經門禁卡刷卡後
        始得進入。
八、非上班時間出入本局辦公區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員工應佩掛識別證以資識別,非本局員工且未佩掛工作證人
        員,應由本局員工陪同進出。
    (二)除有特殊原因,經向秘書室事先通報外,本局員工最早應於上午
        七時後進入,至遲應於晚間九時前離開。
    (三)各科室應落實辦公處所門禁管理,各科室最後離開人員應將科室
        範圍內之門窗、燈光、空調、風扇等設備關閉,全局最後離開人
        員,應巡查全局空間後離開。
九、各科室員工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人員,應主動制止並令其退去或通知
    秘書室處理:
    (一)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之行為。
    (二)未經許可進行廣告、招攬、推銷及販售等商業行為。
    (三)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或影響安全之危險物品。
    (四)其他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行為。
十、秘書室得派員不定期抽查是否有違反本要點之情形,並令其改善,情
    節嚴重者,得移送本局考績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