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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桃環廢字第1110087517號公告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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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本市行政轄區內(復興區除外)家戶以外所產生一般廢棄
  物。
二、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清除:
  (一)行政轄區內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得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
    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清除或依後二款方式清除。
  (二)行政轄區內私立學校、部隊及市場,得由本大隊審查同意協助清
    除或依後款方式清除。
  (三)其餘家戶以外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以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方式辦理。
三、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排出:
  (一)由本大隊清除者,應配合各區環境清潔稽查中隊垃圾清運時間排
    出。
  (二)以其他方式清除者,應於清除車輛至清運地點時方可排出。
四、申請協助清除一般廢棄物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大隊提出申請:
  (一)單位名稱及單位地址。
  (二)廢棄物種類(可燃廢棄物、資源物、廚餘)及重量。
  (三)廢棄物貯存位置。
  (四)隨水費繳交廢棄物清理費用之水表號及用水人。
  (五)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六)其他經本大隊指定之資料。
  本大隊得視人力及機具狀況評估是否同意前項之申請,申請後遇特殊
  情形無法協助清除一般廢棄物,本大隊得停止清除,並於停止清除前
  一個月通知申請人。
五、未依規定辦理垃圾分類,經查獲三次以上者,本大隊得停止協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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