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基地開發小坪數住宅單元停
車空間設置不足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市小坪數住宅單元之停車空間設置,應符合本市公告之桃園市基地
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小坪數案件車位數折減標準。 |
|
三、小坪數住宅單元之停車空間設置,未符合前點規定者,得經本市基地
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審議通過,折繳停車空間設置不足之費用
。
前項費用之計算,不足一席小型車停車位折繳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不
足一席機車位折繳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依前二項折繳後之小型車停車位數量,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
|
四、前點所定之費用應於基地開發案取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至本市停車場作
業基金。
本府得將該費用用於降低基地開發後停車需求外部化之交通改善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