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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1031586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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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自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接用溫泉水,應依用水量繳納系統使用費,
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三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