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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食農教育,依食農教育法第八條
第一項設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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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推動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
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動物保護處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代表六人至七人。
(十)產業團體代表五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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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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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及副召集之命,綜理事務。
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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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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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及民間團體出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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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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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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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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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