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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技藝技職教育,鼓勵學生選
修技藝技職教育課程,深化本市職業訓練與技藝技職教育水準,激勵
學生學習技藝技能與參加競賽意願,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獎勵競賽績優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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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競賽類別如下:
(一)本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競賽。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
(三)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題及創意製作競賽。
(四)分區技能競賽。
(五)全國技能競賽。
(六)亞洲技能競賽。
(七)國際技能競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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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就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且選讀學校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
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本市技藝教育課程,並參
加本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競賽獲特定獎項佳績。
2、就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並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
競賽、亞洲技能競賽或國際技能競賽獲特定獎項佳績。
3、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技藝競賽、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題及創意製作競
賽、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亞洲技能競賽或國際技
能競賽獲特定獎項佳績。
4、畢業於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
國技能競賽、亞洲技能競賽或國際技能競賽獲特定獎項佳績
。
(二)指導教師:現服務於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擔任前
款學生參加競賽之指導教師,且指導之學生獲第二點所列競賽特
定獎項佳績者。
(三)領隊:現服務於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擔任第一款
學生參加競賽之領隊,且帶領之學生獲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七款所
列競賽特定獎項佳績者。
(四)計畫承辦人員:現服務於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擔
任第一款學生參加競賽之行政人員,且參賽學生獲第二點第二款
至第七款所列競賽特定獎項佳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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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獎勵標準如下:
(一)本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競賽獲獎學生: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獲金手獎學生: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4、其他名次: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三)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題及創意製作競賽獲獎學生: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九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六千元。
(四)分區技能競賽獲獎學生: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四千元。
(五)全國技能競賽獲獎學生: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四萬元。
(六)亞洲技能競賽獲獎學生: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六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八萬元。
(七)國際技能競賽獲獎學生: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十萬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六十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四十萬元。
(4)優勝:核發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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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導教師獎勵標準如下:
(一)本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競賽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獎狀一紙
。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獲金手獎學生之指導教師:
1、第一名:記功二次,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記功一次,核發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嘉獎二次,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4、其他名次:嘉獎一次,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三)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題及創意製作競賽獲獎學生之指導
教師:
1、第一名:記功二次,核發新臺幣六千元。
2、第二名:記功一次,核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3、第三名:嘉獎二次,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四)分區技能競賽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記功一次,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2)第二名:嘉獎二次,核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第三名:嘉獎一次,核發新臺幣一千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記功一次,核發新臺幣六千元。
(2)第二名:嘉獎二次,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3)第三名:嘉獎一次,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五)全國技能競賽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記功二次,核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第二名:記功一次,核發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3)第三名:嘉獎二次,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記功二次,核發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第二名:記功一次,核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嘉獎二次,核發新臺幣八千元。
(六)亞洲技能競賽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四萬元。
(七)國際技能競賽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
1、青少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五萬元。
2、青年組:
(1)第一名:核發新臺幣六十萬元。
(2)第二名:核發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名:核發新臺幣二十萬元。
(4)優勝:核發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另由本府教育局專案
報請本府核准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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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隊獎勵標準如下:
(一)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獲金手獎學生之領隊:
1、第一名:記功一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一次。
4、其他名次:獎狀一紙。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題及創意製作競賽獲獎學生之領隊
:
1、第一名:記功一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一次。
(三)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領隊:
1、第一名:嘉獎二次。
2、第二名:嘉獎一次。
3、第三名:獎狀一紙。
(四)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領隊:
1、第一名:記功一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一次。
(五)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領隊:由本府教育局
專案報請本府核准敘獎。
(六)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領隊:由本府教育局
專案報請本府核准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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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承辦人員獎勵標準如下:
(一)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獲金手獎學生之計畫承辦人員:
1、第一名:嘉獎一次三人。
2、第二名、第三名或其餘名次:嘉獎一次二人。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計畫承辦人員:
1、第一名: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五人。
2、第二名或第三名:嘉獎一次三人。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計畫承辦人員:
1、第一名: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五人
2、第二名或第三名:嘉獎一次四人。
(四)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計畫承辦人員:由本
府教育局專案報請本府核准敘獎。
(五)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青年組獲獎學生之計畫承辦人員:由本
府教育局專案報請本府核准敘獎。
前項獎勵標準以件計,每位計畫承辦人員以敘獎二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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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競賽成績若無名次而僅定明特優等、優等、甲等者,獎勵標準比
照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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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由本府教育局編列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