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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國民教育向下延伸政策,營造友
善教保環境,減輕家長負擔,並發放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學齡五
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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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規定期限內就讀合法立案之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二)屬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三)設籍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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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額度:每補助對象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至多補助兩學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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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限制如下:
(一)每補助對象每學期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領取,轉學或中途入學
者,亦同。
(二)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期限: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以前,
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以前。補助對象逾期就讀者,該學期不予
補助。
(三)申請補助時,補助對象應實際就讀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四)補助對象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者,不得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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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補助對象就讀之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協助申請人代為申請
,並於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規定資料
向教育局提出。
(二)經本府審查核准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教育局依前款教
保服務機構所送申請資料,逕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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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已發放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
分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不符本要點規定。
(二)所繳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三)冒名頂替。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以不正當方式具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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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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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