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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觀管字第112000206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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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促進本市復興區深度旅遊及提升住宿能量,對於透過
    建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設立登記之部落民宿給予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桃園市復興區透過建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設立登記並於當
    年度完成備查之民宿,惟當年度核准設立之民宿,不納入補助對象。
三、申請程序及補助期間:申請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郵戳
  為憑)提交當年度辦理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及請領
  補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四、補助條件及補助基凖:每家民宿於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及消防安全
  設備文件經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後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若前揭費用合
  計不足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支出金額為限。本補助每家民宿每年以
  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須檢具相關書面申請文件,並於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九月三
    十日止(郵戳為憑)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桃園市政府
    觀光旅遊局」,並註記「申請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
    補助」。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2、消防安全設備文件。
         3、申請函。
         4、切結書。
         5、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6、民宿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7、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費用之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
            如檢附發票者請登打民宿統一編號(有申請商業登記或稅籍
            登記者);如檢附收據者請載明民宿名稱。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
        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
        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
        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
    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之補助視年度補助預算來源及執行情形,得提前公告停止。
    該年度未核編前項預算支應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