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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依桃園市
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設置「桃園市八德區公
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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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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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區長指派副區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區長就本所相關人員及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聘(派)兼
之。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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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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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
學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