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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德秘字第112000974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八德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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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依桃園市
    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設置「桃園市八德區公
    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區長指派副區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區長就本所相關人員及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聘(派)兼
    之。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
    學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