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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護理機構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12005874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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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第三
    十五條第二項、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審查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住宿式長
    照機構)及護理機構申請案件,特設置桃園市政府住宿式長照機構及
    護理機構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護理機構設立(置)、擴充或遷移之諮詢事項
        。
    (二)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護理機構設立(置)、擴充或遷移及收費標準
        之審查事項。 
    (三)其他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護理機構設立(置)、擴充或遷移之相關
        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召集人,本府社會局局
    長兼任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醫事專業、公共衛生、精神衛生及長期照護相關專家學者四人。
    (二)消防安全相關專家學者三人。
    (三)消費者保護、會計及法律相關專家學者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下列機關學校得推薦本小組委員:
    (一)本府之衛政、社政、公共安全及消費者保護相關主管機關。
    (二)設有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大專院校。
    前項推薦,應經當事人同意。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及本府社會局
    老人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
六、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共同
    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當日出席
    之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本府機關代表得指定代理人代表出席並參與表決外,委員應親自出
    席並參與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確定。
    (二)經本府確定有違反審查之宗旨、目的與精神,或違反保密原則,
        致損害本府形象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者。
    (三)因其他事由不能執行其任務。
八、本小組委員處理申請案件之諮詢、審查或其他相關事項時,如有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三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如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小組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九、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