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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十
五點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
二十二點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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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為桃園市龜山地政事所(以下簡稱本所)約僱人員、臨時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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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落實本所人員甄選及管理,應設人員甄選、考核及薪資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所秘書為召集人,其餘
委員由本所各單位主管擔任,如因職務異動出缺時,由該職務新任人
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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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
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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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公開甄選:審議人員資格、甄選結果及建議正(備)選人員等事
項。
(二)年終考核:審議人員年終考核晉級等事項。
(三)薪資:薪資標準由桃園市政府統一訂定,審議新進人員之相關年
資或工作經驗採計後薪點起支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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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召集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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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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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本所兼任人事管理員擔任,辦理本小組
幕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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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