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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
下簡稱國賠小組),其作業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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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賠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審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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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賠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定副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除國家賠償案件受理科(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
該科(室)簽請局長遴派適當人選兼任,同時應聘任專家或學者擔任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及得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領交通費、住宿費。
國賠小組之外聘委員為非專任,本局視個案業務性質需要,逐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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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賠小組視請求賠償事件之受理情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應
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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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賠小組所為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並於議決之日起三日內陳局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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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賠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國家賠償案件受理科(室)年度預算
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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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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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賠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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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賠小組行文時,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