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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及落實維護管
理事項,發揮防汛功能,以防止水患,特設本府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
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督導檢查所屬辦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
安全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等事項,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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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建造物如下:
(一)防洪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二)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三)其他建造物:指與河防有關之閘門(排水門)、抽水站及取水工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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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轄內水利建造物之管理制度等事項。
(二)督導檢查轄內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之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三)督導檢查轄內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之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等有關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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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成員及權責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綜理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
作業。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水務局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理水利
建造物安全檢查作業。
(三)置成員五人,由本府工務局、海岸管理工程處、主計處、財政局
及政風處等主任秘書以上層級兼任之,執行督導作業。本小組成
員得指定代理人執行督導作業,幕僚作業由本府水務局辦理。
(四)聘請專家、學者 2 人擔任督導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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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督導檢查採文件查閱及現場抽檢,其督導檢查項目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1、前(年度)次督導檢討結果與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2、本(年度)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工作辦理情形。
3、河川駐衛警、巡防人員編組、訓練(儲備人員訓練)成果。
4、水利建造物平時巡查維護記錄及安全檢查成果及書面資料。
5、防汛、防災(預警作業)工作及宣導辦理情形。
6、水門巡邏箱維護管理情形。
7、標示管理機關、委託單位及緊急聯絡人等告示牌設立情形。
(二)水利建造物之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
1、防汛材料數量、地點及管理。
2、汛期作業準備情形:水利建造物巡查記錄、防汛手冊、應變
小組作業要點、移動式抽水機維護管理、水門維護管理等。
3、破堤施工事宜及應變計畫:有無申請、位置是否相符、破堤
處圍堰或堤防培厚是否確實等。
(三)其他事項辦理情形:
1、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劃設辦理情形。
2、水防道路等級之橋梁檢測維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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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分為下列等級:
(一)立即改善:水利建造物損壞並致影響其功能。
(二)注意改善:水利建造物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擴大者。
(三)計畫改善:水利建造物已顯現缺陷或經評估需改善其功能或年久
須維修者。
(四)正常:水利建造物外觀、結構及功能正常。
前項立即改善情形,經搶修、搶險並評估無立即危險者,得改列其他
等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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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每年應於汛期前辦理一次定期檢查,並得視需要辦
理不定期檢查。前項檢查結果應送本小組督導檢查,列為立即改善者
,本小組督導檢查方式應採現場抽檢;列為注意改善或計畫改善者,
視需要辦理現場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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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執行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之督導檢查前,本府水務局應為
下列準備工作:
(一)逐項查對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
(二)簽報遴選本小組成員。
(三)擬定本小組抽檢工作行程與日期之計畫。
(四)本小組抽檢工作相關表格準備。
(五)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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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之督導檢查工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改善:
(一)列為立即改善者,應於四月底前改善完成。
(二)列為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列入歲修、新建工程及相關計畫內
辦理改善。
前項待改善事項除作必要之追蹤外,應附改善前、中、後相片,將執
行結果報本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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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應於督導檢查後舉行水利建造物安全督導檢查工作結果綜合檢
討會議。
改善工作計畫應考量與相關計畫相結合並優先提列歲修、新建工程及
其相關計畫,以達成檢作業之完整性及實際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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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依據本小組督導檢查之考核結果,對所轄之執行水利建造物
安全檢查工作成效作評估,並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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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興辦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