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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考評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管線組人員績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工養字第112002289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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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各管線機關(構)派駐人員能確實協助所屬管線機關(構)的工
    程品質與進度,及配合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道管中心) 業務運作與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對象為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道管中心設置要點)第四點所稱之管線組組員。
三、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附具佐證資料,以書面向道
    管中心申請增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機關(構)參與道管中心挖掘整合作業,卓有績效
        ,足堪表率。
    (二)協調管線障礙通報,認真積極,足堪表率。
    (三)緊急事件處理得當,足堪表率。
    (四)經查核當年度值班期間從未遲到早退。
    (五)其他經道管中心認為績效良好者,得主動提報增分記點。
四、受評人員就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無故遲到早退、擅離崗位或缺勤。
    (二)未善盡聯繫挖掘整合協調作業之責任。
    (三)未確實確認管線障礙事宜。
    (四)值勤期間未能確實掌握所屬管線機關(構)的工程品質與進度。
    (五)值勤期間所為言行,嚴重影響道管中心形象。
    (六)其他經道管中心認為績效不良者。
五、道管中心應將考評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員及所屬機關(構)。
六、受評人員每人每年增、扣分記點相抵累計達扣分記點六點者,工務局
  得依道管中心設置要點第七點第四項辦理;達扣分記點十點者,工務
  局得依道管中心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