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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優良營造工程發展職業安全衛生
文化,並確實監督管理所屬勞工及承攬商恪遵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以良性競爭建立善循環方式,推動友善及安全營造工程環境,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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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工程,得報名參加本府安心工程獎(以下簡稱桃
安獎),其分類如下:
(一)公共工程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
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復依工程主辦機關學校核定之施工進
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截至桃安獎報名前,累計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並依其工程契約金額規模分為下列組別
:
1、A組: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2、B組: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類:前款以外之工程,其工程進度截至桃安獎報名前,
累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並依其工程契約金
額分為下列組別:
1、C組: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2、D組: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前列工程地址位須於本市且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所定
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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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桃安獎選拔:
(一)施工期間工作場所發生工作者死亡或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工作者
發生失能傷害之職業災害。
(二)施工期間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本府勞
動檢查機構處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達三次以上,或裁處罰鍰
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數與檢查次數之
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三)參選年度前二年內曾獲得本府安心工程獎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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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辦理桃安獎評選事宜,設下列評選小組:
(一)初審小組:
1、小組置委員三至五名,由本府勞動檢查處遴聘相關工程或職
業安全衛生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並由本府勞動檢查處秘書
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至實地進行審查。
2、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
3、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二)決審小組:除前款委員外,另置本府勞動局局長及本府勞動檢查
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本府勞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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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辦理桃安獎評選行政事宜,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置組長
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勞動檢查處科長兼任,另置組員三人,由本府
勞動檢查處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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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桃安獎每一組別之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等三項,各獎項以一件
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由決審小組召集人決議從缺或增加獎項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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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桃安獎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參選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資料收件
。
(二)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
(三)四月底前完成決審,確定獲獎工程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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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桃安獎審查作業程序:
(一)參加桃安獎之事業單位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面文件三份及電子
檔一份,向本府勞動檢查處報名參選。
(二)工作小組收受報名申請後,實施資格審查,如有資料不齊全者通
知補件。資格審查合格者提報初審小組進行實地審查;資格審查
不合格者,通知未符選拔資格並檢還申請資料。
(三)初審小組辦理實地審查時,受評單位應準備參選工程簡報及工程
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初審審查分數
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提送至決審小組表決討論;審查分數未達八
十分者,將通知未達審查標準。
(四)決審小組委員應進行綜合討論,並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決定獲獎工程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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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桃安獎獎勵措施如下:
(一)由本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頒發桃安獎獎座一座及桃安獎獎狀一
幀,並於本府官方網站及相關宣傳管道等社群媒體公布獲獎工程
名稱。
(二)獲獎之營造工程於申辦使用執照時,本府得將優先辦理,以縮短
十四個工作日審查作業時程為原則。
(三)獲獎之事業單位,於獎勵期間參加本府各機關學校之工程採購,
得給予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減收百分之五十之
獎勵。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獲獎事業
單位於獎勵期間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應將桃安獎優
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五)獲獎之營造工程,得依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
則第五點規定,列為低風險營造工程,並得採取實施職業安全衛
生臨場輔導。但勞工檢舉案件、社會關注事件、發生職業災害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檢查時,不
適用之。
(六)本府勞動檢查處得對獲獎者,得擇優推薦參選職業安全衛生優良
工程金安獎、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及國家職業安全衛生
獎。
(七)本府通知獲獎事業單位,建議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
理獎勵,其獎勵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八)獲獎之事業單位得優先取得本府勞動檢查處之職業安全衛生資源
,並由本府全額補助其所僱勞工或其承攬商人員,取得臺灣職安
卡證照。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獲獎名單公布後起算,評定為特優及優等
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為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減收後獎勵
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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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獎事業單位於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獎
勵,並追回獎座(狀)次年度並不得參選桃安獎:
(一)獲獎工程有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情形。
(二)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
屬實者。
(三)其他本府認為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事業單位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本府應
通知事業單位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
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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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府勞動檢查處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