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桃園縣政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發揚中華文化及傳承儒家思想、並配合維護 古蹟、觀光發展等事項。 |
第 3 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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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置課員、辦事員。 |
第 5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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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課員。
二、辦事員。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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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 查。 |
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