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各鄉(鎮、市)各設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
第 3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
第 4 條 |
各戶政事務所得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各項戶籍登記及更正事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鑑登
記及證明、原住民身分註記、門牌業務、國籍業務、自然人憑證、首
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等。
二、行政課:各項行政業務事項(含研考、收發、總務及工友管理)、戶
政員額編制調整、戶政業務考核、戶政人員教育訓練、配合選舉及役
政業務、戶口普查、戶口校正事項。
三、資料課:戶籍謄本(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除戶資料保管及提供)
、結(離)婚證明書、親等關連資料,各項人口統計表資料提供、戶
役政資訊系統事項、網站資訊管理、教育程度註記、特殊人口註記、
各機關資料查詢及提供、各項戶籍通報事項、檔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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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第五條
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襄理所務;二十人以上
者,得分課辦理。
未分課或僅分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條各課所列事項,分 配由現有
人員辦理。 |
第 6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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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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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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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各戶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
第 12 條 |
各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
第 13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