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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1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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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
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四、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五、緊急醫療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
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縣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 6 條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究及
提供意見,再送委員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
學者列席諮商。
第 7 條
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8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及專家學
者列席得酌給出席費。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