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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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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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 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為二年,並 得續聘連任之。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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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縣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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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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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及專家 學者列席得酌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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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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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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