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1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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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290738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原住民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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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館活動中心、會議室、綜合教室及宿舍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