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都市計畫建築空地之綠美化,以維護 都市景觀,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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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經整體景觀設計,綠覆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設置 視覺遮蔽設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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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前條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積與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 基準如下: 一、喬木高度需二公尺以上,每株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二、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蔓性植物以花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覆面積 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覆面以花廊面積計算。 四、舖設植草磚者,以其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五、觀賞性水池,得以其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六、休憩設施、兒童遊樂(戲)設施及運動設施提供公眾無償使用者,得 以設施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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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 稱城鄉局)審核: 一、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 二、空地改善成果照片及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坐落地點、里鄰別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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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依前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應每年定期檢具前條資料及歷年 空地考評結果通知書,送本府城鄉局辦理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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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空地之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空地面 積(平方公尺)x法定基準容積率x獎勵係數 前項獎勵係數如下: ┌────────┬────────┐ │ 維護管理期程 │ 獎勵係數 │ ├────────┼────────┤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百分之五 │ ├────────┼────────┤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百分之六 │ ├────────┼────────┤ │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百分之七 │ ├────────┼────────┤ │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百分之八 │ ├────────┼────────┤ │五年以上未滿六年│ 百分之九 │ ├────────┼────────┤ │六年以上 │ 百分之十 │ └────────┴────────┘ 申請人依本辦法實施建築空地綠美化申請容積獎勵後,除因進行實質之建 築行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外,於五年內不得取消或停止綠美化 。違反者本府得取消申請人過去累積之獎勵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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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空地於申請建築時,申請人得檢具歷年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城鄉局提 出申請核定獎勵容積。 |
第 8 條 |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之建築空地,未妥善管理維護,經通知限期改善二 次仍未改善者,本府得取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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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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