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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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管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 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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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互惠原則, 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本府得無償提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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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者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本府得無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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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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